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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我為群眾辦實事 河南省高院發布建筑領域糾紛案件化解工作指引

——專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周志剛

王佩
2021年09月11日09:34 |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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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建筑領域糾紛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對法院來講,建筑領域糾紛案件涉及金額大,牽涉人數廣,一頭托著發展,一頭連著民生。如何將優化營商環境融入司法辦案全過程,進一步提升建筑領域糾紛案件的審判質效,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落到實處是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作為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和房地產糾紛案件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結合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化建筑領域糾紛案件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指引》,發揮司法能動性,積極適用民訴法關於先行判決的規定,旨在最大限度減少延宕審限,最大限度保護施工方合法利益。對此,人民網記者專訪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周志剛。

人民網:《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周志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建設工程案件的事實認定相對復雜,相當一部分案件還存在本訴反訴交織、啟動鑒定等情形,全國范圍內審理期限普遍較長,存在一個官司打幾年的現象﹔同時由於當事人對抗性強以及部分當事人刻意拖延訴訟等因素,一審服判息訴率相對較低,上訴率、申請再審率、發改提指率相對較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權益難以盡快實現。

另外,施工過程中往往存在多層轉包現象,最終從事工程勞務的多是農民工群體。雖然農民工一般不直接參加訴訟,但處理結果直接事關農民工利益,如果審限太長,特別是人為因素造成審限過長,廣大農民工的利益也會受損。農民工數量很大,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把群眾利益落到實處,先行判決是個很好的切入點。

為及時保護施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下游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失因訴訟拖延而擴大,各級法院應當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於各方無異議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決條件的,應及時先行判決﹔必須發回重審的,也要慎用全案發回。

人民網:《指引》有何亮點?

周志剛:《指引》的亮點,在於它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群眾利益導向。司法裁判具有被動性和中立性。但我們出台《指引》,特別是先行判決的積極適用,具有鮮明的司法能動性。並不是說隻有當事人請求了,我們才先行判決﹔隻要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法院就可以積極主動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利益盡早實現。

人民網:先行判決的目的是什麼?

周志剛:先行判決的目的就是讓當事人及時實現執行利益。因為先行判決是針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先予判決,審理起來比較快,當事人上訴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這樣當事人就可以及時就先行判決的內容先申請執行。整個官司結束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但先行判決的款項到賬了,農民工工資就可以及時兌付,施工人再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給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施加壓力也沒有借口了。

人民網:《指引》落地有何難點,如何保障落到實處?

周志剛:難點有三方面:第一,先行判決和未判決部分如何清晰劃分﹔第二,被告的對抗性可能會對先行判決形成阻力﹔第三,准確適用先行判決,需要法官進一步提高業務能力。總體來說,要想把《指引》落到實處,必須先推出一批指導性案例。先行判決的案例多了,當事人希望用先行判決的意願就會越來越強烈,從而倒推法院進行適用。這樣,沉睡的《民訴法》一百五十三條就“活”了。法律適用中的難點,也需要法官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驗,尤其是從判例中汲取智慧。省法院將建立生效裁判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對於符合條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定期發布。

人民網:多元解紛機制如何建立和發揮作用?

周志剛:全省各級法院要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建立與政府主管部門和建筑業、房地產行業協會的長效溝通協商機制,下好“先手棋”,對行業發展、企業訴求、風險態勢主動了解掌握,形成源頭預防、前端化解、訴中咨詢、專家調解、終端解紛的合力,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責編:肖懿木、徐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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