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新政來啦
今后群眾加裝電梯更便利
新政“新”在何處
擴大加裝電梯適用范圍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
調整加裝電梯實施程序
增加解決爭議特別條款
健全矛盾糾紛協解機制
擴大加梯適用范圍、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昨日,記者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新《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目前已印發。新《實施意見》和原《實施意見》相比,更便利群眾加裝電梯。
新政有11個方面變化
據了解,新《實施意見》明確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証明、未設置電梯的地面四層及以上具備加裝條件的既有住宅,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范圍內的適用本意見。對於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改造計劃的既有住宅,不適用本意見。
據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介紹,新《實施意見》和原《實施意見》相比主要有11個方面的變化。
其中,重點包括:擴大加裝電梯適用范圍。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范圍從過去的市內五區擴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區域,使加裝電梯受益面進一步擴大。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符合加裝條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納入適用范圍,不再區分別墅、單一產權和個人產權。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從原來的需電梯項目建成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使用登記証后方可提取,變為現在電梯項目開建前參加聯合審查會議取得《聯合審查會議紀要》后就能提取。
調整加裝電梯實施程序。此次對加梯實施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同時根據幾年來加梯工作在施行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情況,對加梯相關流程進行了重新梳理,將工作流程劃分為動議表決、簽訂協議、制定方案、協議公示、施工圖審查、聯合審查、工程施工、聯合驗收、使用登記、資料歸檔等10個具體步驟,確保了加梯流程清晰、明了。
增加解決爭議特別條款。針對部分低樓層業主以影響自己採光出行、施工噪音影響休息、侵犯個人隱私等理由不同意加裝電梯,基層多次組織協商無果,不予蓋章,從而造成電梯項目無法參加聯審,民怨較大的現實情況,新《實施意見》借鑒成都市做法,增加了解決爭議的特別條款。有效緩解社區與加梯業主和加梯企業之間的矛盾。
健全矛盾糾紛協解機制。加梯業主意見“統一難”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過程中的大難題,為更好地做好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工作,新《實施意見》對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機制做了進一步的規范和明確。
解決爭議有了新規定
根據新《實施意見》,加裝電梯業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所在樓層受益大小等因素,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加裝電梯取得保障部門出具的《聯合審查會議紀要》后,業主可以申請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但僅限提取需個人分攤部分的金額。
新《實施意見》明確,已繳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應當由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佔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使用出資業主分賬戶中的維修資金,使用后的賬面余額不應低於應當歸集額度的30%。
在處理協商過程的爭議方面,新《實施意見》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相關當事人加裝電梯項目協商不成的,可充分發揮社區治理工作機制作用,由社區居委會組織調解。
相關當事人拒絕社區居委會調解或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當事人申請,召開協調會組織調解。業主之間發生爭議,可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請求調解﹔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其民事權益而提出經濟賠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此外,新《實施意見》還提到,加裝電梯方案和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按本意見規定公示期滿,經街道辦(鄉鎮)及社區分別調解后相關利害關系人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對加裝電梯項目協議和公示報告予以蓋章確認: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經專業機構評估認定為失能的人員﹔有兩名以上年滿七十周歲或一名以上年滿八十周歲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視力殘疾或肢體殘疾達到三級以上的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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