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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擬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

有合法穩定就業或住所(含租賃)即可落戶

高鵬
2022年09月14日07:57 |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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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鄭州擬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有合法穩定就業或住所(含租賃)即可落戶

背景:進一步放寬鄭州中心城區落戶條件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是國家“十四五”規劃新型城鎮化建設確定的重要內容。

  2022年6月27日,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鄭州市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行動計劃方案》,提出“進一步放寬鄭州中心城區落戶條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在我市中心城區居住、就業、學習的人員,可自願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在鄭州市2019年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鄭州市公安局起草了《鄭州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據介紹,鄭州市公安局在鄭州市2017年和2019年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上,起草了《意見》,並進行數次修改,形成《意見》。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了解到,該《意見》對戶口遷移政策調整內容,按照“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的總體思路,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

  同時,改革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從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和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三個方面,做好戶籍管理基礎工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

  該《意見》從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和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三個方面,做好戶籍管理基礎工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

  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落戶:①就業單位集體戶﹔②經戶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戶﹔③社區集體戶。

  公安派出所應當以鄉鎮、街道或者社區、村(居)委會為單位設立社區集體戶口,為符合落戶條件,但在當地沒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沒有直系親屬投靠、就業單位無集體戶口(含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的人員提供落戶地址。

  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符合條件的居民可在城鄉之間遷移

  《意見》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凡在農村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投靠農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實際居住在農村,可將戶口遷入農村。在拆遷改造、村民產權登記、土地確權等特殊時期,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入戶。

  在鄭州市返鄉就業創業的城鎮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在原籍或就業創業地落戶。包括在鄉村企業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鄉村依法投資經商或興辦實業以及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並依法經營的城鎮人員。

  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1月,鄭州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對部分戶籍審批項目開始實行“告知承諾制”,這也是鄭州市當時唯一試行該舉措的公安分局。

  市民辦理戶籍業務時,可通過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依據其提供的証明材料及書面告知承諾書,先行辦理或受理相關戶籍審批項目,縮短辦理時限。

  此次公開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到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對外地市戶籍人員符合鄭州市落戶條件,申請辦理遷移戶口業務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証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核發的居住証、租賃房屋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金証明、學歷証書等証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証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可不再提供以上証明材料。政府公共數據共享平台無法提取的,申請人仍需提交紙質材料。

  對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落戶方式,不需提供証明材料,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戶籍管理証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公安機關可免予核查。

  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注意到,該《意見》進一步調整了戶口遷移政策,戶口遷移適用范圍包含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及鄭州都市圈戶口通遷城市。

  凡在鄭州市中心城區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不受社保繳費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鄭州市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

  同時,該《意見》繼續落實直系親屬投靠入戶政策。申請人在鄭州市中心城區有常住戶口,經戶主同意,可申請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繼續落實人才引進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入戶,往屆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應屆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留學歸國人員入戶,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繼續落實購房入戶政策。在鄭州市中心城區購買住房的人員,可申請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繼續落實工作調動入戶政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入鄭州市中心城區工作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繼續落實投資納稅入戶政策。在鄭州市中心城區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連續經營3年以上,每年納稅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或一年納稅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實際投入外資額,每10萬美元可遷入1名管理生產骨干。

  繼續落實遷入城鎮的農村籍退伍轉業軍人入戶政策。參軍前戶口在農村的退伍轉業軍人,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戶口遷入。

  繼續落實成建制遷移人員入戶政策。外地企業成建制遷入鄭州市的職工,經市政府批准,准予遷入。

  繼續落實高校招生入戶政策。戶口住址在省市外學生被鄭州市高校錄取后,可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學校集體戶口。

  繼續落實縣(市)、上街區落戶中心城區與市外遷入中心城區一致的入戶政策。縣(市)、上街區戶籍人口遷入鄭州中心城區的,須符合外市戶籍人員遷入中心城區的落戶條件。

  縣(市)、上街區參照中心城區的戶口遷移政策,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責編:霍亞平、楊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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