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司法“保护伞”!河南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04日14:33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人民网郑州6月4日电(王佩)污染土壤,破坏林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月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9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小作坊违规排放废水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罚金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某强安排被告人尚某锋、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在被告人杨某利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孟州市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某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某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某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强、杨某利、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此,孟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某强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35000元至5000元;禁止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又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贯彻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和使命。

本案系孟州市法院黄河流域(孟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起涉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既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黄河流域长治久安构筑起坚强司法保护屏障的决心。

熊皮、秃鹫都属国家保护动物 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019年1月和3月,被告人何某两次伙同他人驾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从王某台(另案处理)处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三只,从孟某彬(另案处理)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一只,随后将四只秃鹫转卖给潘某(另案处理),并按照潘某要求将四只秃鹫运送至河南省辉县市五龙山动物园。后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将该四只秃鹫查获。经鉴定,上述四只秃鹫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8年6月,郭某卿(另案处理)驾车将购买的黑熊皮和棕熊皮各两张运至被告人何某家中让其进行加工,郭某卿支付何某加工费2000元。何某在加工过程中将其中一张黑熊皮损坏,经二人协商后折价8000元由何某购买。经鉴定,黑熊和棕熊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人关于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何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熊皮一张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涉案秃鹫四只予以没收后移交荥阳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荥阳市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提出上诉。2020年2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的一起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损害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两地非法倾倒有毒土壤,后经鉴定,土壤中主要污染物为六六六与滴滴涕,受污染土壤面积共计14.885万m?。新郑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后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在有关部门查清污染事实,经鉴定认定损害后果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证据,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和赔偿费用支付,修复效果和验收,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将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对协议中所涉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最终确认协议有效,并明确赔偿权利人具有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典型意义

这是河南省第一起省市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申请司法确认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根据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该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认真贯彻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严格执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对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进行了依法确认,肯定了磋商在生态环境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使赔偿义务人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本案的审理对于河南省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责编:黄莎、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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