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 张 可)停在路边的货车突然开门,把骑电动车者撞倒在地,就在此时,一辆拖拉机也来凑“热闹”,轧伤电动车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电动车主一怒之下,将货车车主、拖拉机驾驶人及拖拉机车主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法庭。5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郑州市民李明就是这个“倒霉”的电动车主。李明诉称,2007年9月12日13时30分,他骑电动车正由北向南行驶在郑州市京广南路上,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突然打开车门,一下子把他撞倒在地。而这时,一辆开过来的拖拉机又将倒地的他轧伤。后来,李明被送往郑州市153医院进行治疗。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确认,认定货车车主及实际驾驶人梁亮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李明也得知,当时拖拉机的驾驶者侯海只是司机,拖拉机的实际车主名叫侯涛。由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明遂将梁亮、侯海及侯涛一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3716元。
对于此案,梁亮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由他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正的。梁亮称,李明快速从货车左边超车,没有留足安全距离,也有过错。而拖拉机司机侯海超速超载行车,且未保持安全避让距离,才是造成李明伤害的直接原因。侯海、侯涛则认为,交通部门既然认定梁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侯海在事故中就无责任,对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故他们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所受伤害系梁亮违法开启车门时同李明相撞,致李明摔倒后同侯海驾驶的车辆接触所至,因果关系清晰明确。梁亮和侯海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两人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李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梁亮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同时为侯海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梁亮、侯海应当按照导致损害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李明各项损失为25736.8元,遂判决梁亮赔偿80%,共计20589.4元;侯海赔偿20%,共计5147.36元;侯涛对侯海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线索提供 南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