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12月16日电(王佩) 又到年底交房潮,由于疫情原因,不少业主都对能否按时交房心存疑虑。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咋维权?开发商需要赔钱吗?
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河南全省法院涉疫情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你关心的问题,也许能从判例中找到答案。
疫情+环保停工,致开发商延期交房,法院判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2018年,陈天(化名)与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2019年12月30日前交房。
不过,合同同时注明,遇到以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延期;遭遇连阴雨、大雪、冰雹等严重恶劣天气影响工期;逾期交房按买受人已交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2019年9月30日,涉案楼栋竣工验收; 2020年5月31日,陈天在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入伙通知书》上签字领取了钥匙。后陈天诉至法院,请求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9452.16元。
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大量污染防控和疫情防控文件,以证明从施工至约定交房日期,济源市实施环保管控停工228天,因疫情管控停工55天,共计283天。
最终,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虽有逾期5个月交房的事实,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合同履行期间济源市实施环保管控共228天,故酌定环保管控措施影响交房天数为114天(影响程度50%)。同时,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客观上影响了施工工期,应扣除55天,上述应扣除天数为169天,超出陈天主张逾期交房的150天,因此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并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陈天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陈某未提出上诉。
意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表示,本案系涉疫情与涉环保措施停工双重因素导致的商品房逾期交房纠纷。
他说,大气污染治理是地方政府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蓝天行动”,但同时也加重了企业运营成本。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管控风险,合理分摊管控成本,在合同中约定顺延交房是合理的避险行为,本案判决体现了对缔约自由和合同效力的尊重。
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开发商,并未完全采纳开发商举证,同时对环保停工的影响进行了酌定和分析,当事人一审服判息诉,有效避免了同一小区的后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