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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取水许可新管理办法 河道和地下取水审批权限下放

2021年11月05日14:00 |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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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11月5日电 (时岩)近日,河南省公布修订后的《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据介绍,新办法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以适应河南省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要求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审批,同时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等作出了要求。

河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德新介绍,取水许可管理是促进水资源均衡配置、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方式,是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关键措施。国务院2017年修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确定河南为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省份后,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税征收体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要求,河南省积极进行了新办法的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要求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的改革思路,强化水资源是最大刚性约束,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取水制度,促进科学合理保护利用水资源;其次要求坚持“废、改、立”结合,依据修订的国务院第460号令、水利部第34号令,结合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践,借鉴其他省份立法经验,删除了原办法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内容,完善了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增强了取水许可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公开取水许可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统一网上受理办理,对取水量较小的取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最大程度便企利民;同时,新办法还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法制统一。为避免出现规定不一致的矛盾冲突,新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全面修订的《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主动衔接,确保了用统一思路统筹取水节水用水。

新《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六大变化。首先是修改了规章名称。2017年12月我省作为全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的试点之一,出台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豫政〔2017〕44号),对水资源费改税的相关征收工作进行了规定。将《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能够进一步增强《办法》对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是确立了新的立法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按照“放管服”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办法》重新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对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0立方米)、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0立方米)的原由省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市级审批,对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下、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原由市级审批的权限下放县级审批,加大了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力度,为全省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下放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新办法还完善了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水资源管理中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措施,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对取水水源配置和供水用水保障的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办法》对取水统计、水权转让、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政务服务,要求各地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更好服务取水单位和个人。其中第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向取水申请人转嫁、摊派行政许可费用。

“水利部门将积极行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主动与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对接,及时做好网上审批系统取水许可程序以及办事指南的更改,确保2022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陈德新说。

(责编:黄莎、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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