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该院执行干警付庆华登录案款系统核认被执行人范某已汇入执行款40000元后,依法屏蔽了对范某的失信惩戒措施,该案圆满执结。
2018年5月,蒋某和范某按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蒋某给付范某现金20000元、衣服钱、“三金”钱等,二人分手后,因范某未返还彩礼引起争端,后蒋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范某返还原告蒋某40000元。判决生效后,范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范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劝说其尽快履行义务,范某一直拒不履行,置若罔闻。执行法官通过线上查控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范某躲避执行的行为,该院依法将范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月21日,范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告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失信”,范某最终意识到了拒不履行将会面临的法律惩戒后果,主动联系付法官,表示尽快履行义务,请求法官把失信名单解除。
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