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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河南省高院发布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化解工作指引

——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

王佩
2021年09月11日09:34 |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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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筑领域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对法院来讲,建筑领域纠纷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人数广,一头托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如何将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适用民诉法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对此,人民网记者专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

人民网:《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周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全国范围内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存在一个官司打几年的现象;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较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

另外,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多层转包现象,最终从事工程劳务的多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农民工一般不直接参加诉讼,但处理结果直接事关农民工利益,如果审限太长,特别是人为因素造成审限过长,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也会受损。农民工数量很大,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把群众利益落到实处,先行判决是个很好的切入点。

为及时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下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各方无异议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应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要慎用全案发回。

人民网:《指引》有何亮点?

周志刚:《指引》的亮点,在于它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群众利益导向。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但我们出台《指引》,特别是先行判决的积极适用,具有鲜明的司法能动性。并不是说只有当事人请求了,我们才先行判决;只要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法院就可以积极主动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

人民网:先行判决的目的是什么?

周志刚:先行判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及时实现执行利益。因为先行判决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先予判决,审理起来比较快,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及时就先行判决的内容先申请执行。整个官司结束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但先行判决的款项到账了,农民工工资就可以及时兑付,施工人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给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也没有借口了。

人民网:《指引》落地有何难点,如何保障落到实处?

周志刚:难点有三方面:第一,先行判决和未判决部分如何清晰划分;第二,被告的对抗性可能会对先行判决形成阻力;第三,准确适用先行判决,需要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总体来说,要想把《指引》落到实处,必须先推出一批指导性案例。先行判决的案例多了,当事人希望用先行判决的意愿就会越来越强烈,从而倒推法院进行适用。这样,沉睡的《民诉法》一百五十三条就“活”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也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尤其是从判例中汲取智慧。省法院将建立生效裁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定期发布。

人民网:多元解纷机制如何建立和发挥作用?

周志刚:全省各级法院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下好“先手棋”,对行业发展、企业诉求、风险态势主动了解掌握,形成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中咨询、专家调解、终端解纷的合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责编:肖懿木、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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