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6月4日電(辛靜)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八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的決定。其中,《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十六條“禁煙條款”作出修改,明確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含電子煙)。
同日,此次會議還表決批准了《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其中,《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也作出修改,明確室內公共場所禁煙。。此外,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附】鄭州市下列公共場所室外區域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四)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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